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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2026-06-27 21:11:23 已有2人浏览

闽清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殡葬改革,深化移风易俗精神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体现绿化生态与人文关怀深度整合,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管理等事项。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县殡葬实际安放习俗,进一步优化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补齐村级公益性安葬设施短板,为社会提供殡葬安放服务,促进乡村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人口应在2000人以上,鼓励采取多村联建(不限于本乡镇辖区内多村联建)的形式开展建设,原则上占地面积不超过五亩。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营主体为村委会,属社会公益性公共设施,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应结合实际并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不高于本乡镇或邻近乡镇公益性公墓定价标准,确保公益性质,禁止商业活动。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并提供骨灰格位安放、节地葬和生态葬三位一体的综合葬式,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安放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殡葬需求。建设应严格按照审批规范要求落实,与周边环境相适应,不建设高层堂、楼、塔等殡葬设施,倡导建设廊、壁等骨灰存放设施。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在“三沿六区”(“三沿”指沿高速公路及连接线、国道及省道、铁路等重要道路两侧;“六区”指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一重山范围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建设殡葬设施。

三、要素保障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可使用村集体自有资金(含村民自筹资金)或向社会募捐,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骨灰楼堂现有道路的设施、消除邻避效应等有利条件,在周边地块开展建设。或对已形成的农村坟墓集中安放区进行提升改造,满足用林用地条件后,开展补批补办手续,规范管理运营。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章立制。负责园区内的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消防安全、来人接待等日常事务。

四、申报流程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具体流程为:

(一)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需在村委会宣传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乡镇政府提出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含: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资金筹集情况、项目生成会商意见一张表、用地红线图)。

(二)用地初审:乡镇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后,指派人员前往实地察看并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沿六区”管控要求,指导村委会开展村庄规划调整和规划图纸设计,符合条件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项目复审:县民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0个工作日内联合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选址进行复核,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向民政局进行备案,县民政局同步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向县发改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和用林用地手续。待材料齐全并经乡镇政府审核,由乡镇政府向县民政局提出动工申请。

(四)建设管理:建设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全程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委会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禁止超红线占地建设及不按标准设置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及墓位(穴位),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五)开通验收:工程完成后,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政府申请初验,同时申请审定运营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初验通过后,乡镇政府向县民政局申请组织县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审定后的运营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办法报县民政局备案。开通运行后,同步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建设标准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为综合性殡葬设施,要因地制宜地在园区内合理设置管理房(含厕所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公祭区、停车场、节地葬区、生态葬区(花坛葬)、厕所及休息区。原则上节地墓位每亩不少于100个墓位;总体骨灰格位不低于800个(其中骸骨格位按50%配备);总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生态葬区(可分为若干区)。

(二)园区内可因地制宜地利用挡墙、拐角等点位,设置骨灰廊、骨灰壁等,提高土地利用率;生态葬区以花坛葬为主,可设置一处或若干处,采用可降解式骨灰盒或直接撒入的形式处理骨灰;节地葬区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单个穴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双人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0.8米、宽度不超过0.6米、墓与墓间距不得小于0.3米,墓位前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

(三)园区整体绿化率须达到50%以上,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结合地方特色可种植橄榄、龙眼、茶树等苗木,或种植桂花树、香樟树、杜鹃花等观赏性植物。

六、管理办法

(一)村委会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主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规范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统一开具“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列入村财管理。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安放手续,经办人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逝者(或安放者)火化证明、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危通知书、迁坟协议书等。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应在所属乡镇的指导下根据《闽清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进一步细化管理运行制度,提倡文明、绿色的殡葬活动。应当在显眼位置设置美观醒目的标志,公示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监督举报电话、审批文件以及办理流程等标牌。

(四)对本村(或联建村)困难群众以及自愿将散埋乱葬历史坟墓迁入安放,且选择骨灰格位或生态葬安放的应当免除费用。选择节地式墓地安放的,按照定价标准扣除管理费外给予八折以内的优惠。结合其它社会救助及政府公益体系,积极扩大受益群体和受益面积,确实保障和体现公益性质。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结合我县清明、中秋等祭扫时节开展殡葬移风易俗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可对园区进行开放,现场讲解介绍殡葬知识,引导群众亲身参与,从根本上转变思想观念。

(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乡镇林业站、国土所、社会事务办等所站,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和提升管理服务能力、排查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有序规范运营。

(七)农村公益性公墓参照乡镇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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